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须知】

投保条件:投保人、被保险人需为同一人,每人限投一份

投保年龄:25-50岁

保险期间:90天

保险生效时间:客户成功完成申领本保险后,保单将于当日24小时自动生效。

投保地区:本保险产品仅限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除厦门市)、广东省、四川省、湖北省的人士投保。

承保职业说明:本保险产品不承保职业包括钢骨结构工人、鹰架架设工人、建筑水电工(地下)、建筑业短工、潜水工程人员、爆破工作人员、有关高压电之工作人员、硫酸/盐酸/硝酸制造工、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人、烟囱清洁工、特技演员、动物园驯兽师、远洋渔船船员、近海渔船船员、矿工、所有海上作业人员(含潜水作业人员)、战地记者、电力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镇暴警察、特种兵。

承保地区说明:本保险不承保地区包括古巴、车臣地区、乌克兰、阿富汗、布隆迪、刚果、科特迪瓦、利比亚、尼日利亚、卢旺达、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朝鲜、也门、前南斯拉夫地区、伊朗、伊拉克、叙利亚及其他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地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细菌性食物中毒、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列)、医疗事故、药物不良反应导致的伤害;

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职业病、美容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住院和手术;

被保险人患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被保险人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理赔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过大都会人寿客服热线通知保险公司;

客服热线:400-818-8168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点至20点,周六9点至18点

报案内容:出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保险单号码、联系方式,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经治医院、治疗情况、目前状况等);

公司理赔人员在接到理赔报案时,将了解保险事故详情,解答咨询并指导您理赔申请。



【其他授权要求】


个人信息使用授权:本人(即投保人及,如适用,被保险人)在此授权贵公司,贵公司继承人、受让人、中国境内外关联方以及贵公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者(以下统称:贵公司及相关方)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在中国境内外,从各种渠道收集与本保险申请和与可能订立及履行相关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本人的个人信息,并已知晓并同意贵公司及相关方将在下列情况下收集、使用、存储、披露、传送或以其他的方式处理任何本人的个人信息:(1)审核本申请书,签订或履行可能订立的相关保险合同,并/或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时;(2)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贵公司的合规制度或计划时;(3)拟向本人提供其他金融产品和/或服务时;(4)进行直接行销、或数据处理等。同时本人在此确认已经获得本人所指定的受益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同意,为上述目的向贵公司及相关方提供和授权使用他们的个人信息资料。


【合同条款】

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见释义)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一、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自驾车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二、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三、其他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金;

二、您于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当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年龄及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地址变更

如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我们。

如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您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您。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一、因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变更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该变更发生后十日内(含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根据其危险程度的变化,确定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是否属于可保范围。如果不属于可保范围,则按解除合同处理;如果属于可保范围,我们有权增加保险费。

因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我们将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自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之日起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

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约定通知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不属于可保范围,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属于可保范围,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通过我们认可的方式进行变更。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承保范围

一、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二、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进入自驾车(见释义)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进入自驾车车厢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在驾驶或乘坐的状态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自驾车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

伤残评定的原则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标准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细菌性食物中毒、医疗事故(见释义)、药物不良反应(见释义)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释义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伤残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此类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见释义)、原发性感染(见释义)、细菌性食物中毒、猝死等。

自驾车:指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的车辆:(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的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2)所有权属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包括向银行贷款购车)所有的且非商业营利性用途汽车;(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非载货汽车。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药物不良反应:指药品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治疗效果以外的、对身体有伤害的副作用。

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以医院诊断为准。

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意外伤害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染。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见释义)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一、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二、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三、其他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金;

二、您于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当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年龄及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地址变更

如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我们。

如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您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您。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一、因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变更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该变更发生后十日内(含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根据其危险程度的变化,确定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是否属于可保范围。如果不属于可保范围,则按解除合同处理;如果属于可保范围,我们有权增加保险费。

因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我们将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自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之日起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

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约定通知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不属于可保范围,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属于可保范围,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通过我们认可的方式进行变更。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承保范围

一、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二、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水陆公共交通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水陆公共交通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

伤残评定的原则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标准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指作为乘客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水陆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乘坐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轮船等水陆公共交通工具: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高铁、地铁列车、轻轨列车、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所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车车厢至抵达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出租车车厢期间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

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释义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伤残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此类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见释义)、原发性感染(见释义)、细菌性食物中毒、猝死等。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供一般民众付费乘坐的合法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包括火车、高铁,地铁、轻轨、汽车、出租车、轮船。若以上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则该交通工具不再符合本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本定义范围不包括电梯、自动马路、收费隧道、缆车、旅游包车、包船、包机、个人自驾租车等。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以医院诊断为准。

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意外伤害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染。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见释义)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一、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三、其他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金;

二、您于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当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年龄及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地址变更

如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我们。

如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您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您。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一、因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变更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该变更发生后十日内(含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根据其危险程度的变化,确定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是否属于可保范围。如果不属于可保范围,则按解除合同处理;如果属于可保范围,我们有权增加保险费。

因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我们将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自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之日起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

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约定通知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不属于可保范围,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属于可保范围,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通过我们认可的方式进行变更。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承保范围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见释义)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我们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等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身体伤残的,且该伤残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见附表)(以下简称本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的,我们将根据该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金额最高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

伤残评定的原则

确定伤残类别:评定伤残时,应根据人体的身体结构与功能损伤情况确定所涉及的伤残类别。

确定伤残等级:应根据伤残情况,在同类别伤残下,确定伤残等级。

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多处伤残的评定原则: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伤残评定的时间:伤残评定应在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残的医疗终结后进行,如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标准中未列明的伤残项目及本合同生效前已有伤残不在我们的保障范围内。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指作为乘客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见释义):本合同继续有效,自被保险人踏入等效航班班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

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释义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伤残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此类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见释义)、原发性感染(见释义)、细菌性食物中毒、猝死等。

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政府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供一般民众付费乘坐的合法营运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包括民航班机等。若以上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则该交通工具不再符合本合同航空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本定义范围不包括气球、飞艇及用于观光游览、学习或体验飞行的飞行器等。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种原因由航空公司为约定航班所有旅客调整的班机或被保险人经航空公司同意对约定航班改签并且起始港与目的港与原约定航班相同的班机。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以医院诊断为准。

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意外伤害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染。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二十四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见释义)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与本合同项下保险事故相关的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和相关医疗费用原始收据;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如果被保险人或申请人已从任何机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医疗保险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补偿,则还需提交按有关规定取得上述医疗费用补偿的证明;

6)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二、其他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您于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当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三、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年龄及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地址变更

如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我们。

如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您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给您。


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

一、因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变更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该变更发生后十日内(含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根据其危险程度的变化,确定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危险程度是否属于可保范围。如果不属于可保范围,则按解除合同处理;如果属于可保范围,我们有权增加保险费。

因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的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我们将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自危险程度明显减少之日起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

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未按上述约定通知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且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不属于可保范围,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或环境变更之日起终止,我们将不退还本合同已收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工种或环境属于可保范围,发生保险事故时,我们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通过我们认可的方式进行变更。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承保范围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伤害,并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的医生(见释义)诊断必须住院(见释义)治疗的,则我们将按如下规则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二、若被保险人未从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将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90%

三、我们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车;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滑水、跳伞、攀岩(见释义)、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见释义)及特技表演(见释义)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猝死;被保险人因细菌性食物中毒、矫形整容手术(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列)、医疗事故(见释义)、药物不良反应(见释义)导致的伤害;

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疗为目的之避孕及计划生育手术;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和分娩以及由其引起的并发症;

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康复治疗;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因精神疾病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情况;

职业病、美容手术或任何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导致的住院和手术;

被保险人患腰椎间盘突出、肩周炎、颈椎病、腰肌劳损;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被保险人未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释义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医生:指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医生不能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诊疗需要,一般离开医院12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合理的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住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出院标准按照当地卫生部门制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

意外伤害事故: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此类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见释义)、原发性感染(见释义)、细菌性食物中毒、猝死等。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表演: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药物不良反应:指药品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治疗效果以外的、对身体有伤害的副作用。

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以医院诊断为准。

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意外伤害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染。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